2008年7月4日,D&N域名事务所(www.dnfirm.cn)研究员了解到,又一跨国公司爱普生向中国域名投资者发难,两涉案CN域名sdepson.com.cn、sdepson.cn被裁转移给投诉人,而被投诉人就是鼎鼎大名的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
据D&N研究员了解到,2008年4月30日投诉人爱普生向CIETAC提交了投诉书。投诉人爱普生就是大名鼎鼎的精工跨国公司,1942年创立于日本,是一家有着雄厚的技术实力的国际知名企业,主要生产打印机以及耗材、半导体、液晶显示器以及手表等产品。
爱普生诉称,其商号及商标“EPSON”在中国均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EPSON系列的域名时,显然明知该商号与著名商标的存在,因为,被投诉人还曾经注册过“myepson.com.cn、myepson.cn”等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域名,投诉人对此也提起了投诉,并得到了专家组的认可。该两域名被裁决应转移给投诉人。而且,被投诉人在利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sdepson.com.cn”及“www.sdepson.cn”上建立了“此域名寻求合作”的链接来公开出售争议域名。
据悉,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方面并没有提交答辩书。
D&N域名事务所研究员注意到,爱普生提交的证据中提到,被投诉人在利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sdepson.com.cn”及“www.sdepson.cn”上建立了“此域名寻求合作”的链接,并有“价格”“0表示面议”的字样。结合投诉人的其他证据,故专家组据此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显然是明知本案所涉商标的价值而有意想要通过拍卖域名获得不当利益。并考虑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近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发现本案被投诉人在同一时间将他人商标同时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故,裁定被投诉人转移争议域名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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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案例中几条主要理由,D&N认为,首先,投诉人以曾经与被投诉人存在相关仲裁为由,推定被投诉人知悉其商号和商标,这种推断是值得商榷的,除非新的争议域名是在原仲裁裁决之后新注册的;其次,仲裁庭以被投诉人“此域名寻求合作”、“价格面议”推断出其注册域名具有恶意,是有违《争议解决办法》中要求的要约必须向特定对象发出的规定;最后,专家组考虑“同一时间将他人商标同时注册为域名的情况”,此对《争议解决办法》“多次注册恶意”的理解有失偏颇。
其他涉及投诉人爱普生的域名仲裁案件有:争议域名:tepson.com.cn、争议域名:epson800.cn。
(以上新闻内容不涉及对任何涉案主体之名誉、价值判断;文中评论仅为学术研究之用,不涉及对仲裁结果之影响,请仲裁专家公正、独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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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案例中几条主要理由,D&N认为,首先,投诉人以曾经与被投诉人存在相关仲裁为由,推定被投诉人知悉其商号和商标,这种推断是值得商榷的,除非新的争议域名是在原仲裁裁决之后新注册的;其次,仲裁庭以被投诉人“此域名寻求合作”、“价格面议”推断出其注册域名具有恶意,是有违《争议解决办法》中要求的要约必须向特定对象发出的规定;最后,专家组考虑“同一时间将他人商标同时注册为域名的情况”,此对《争议解决办法》“多次注册恶意”的理解有失偏颇。
其他涉及投诉人爱普生的域名仲裁案件有:争议域名:tepson.com.cn、争议域名:epson800.cn。
(以上新闻内容不涉及对任何涉案主体之名誉、价值判断;文中评论仅为学术研究之用,不涉及对仲裁结果之影响,请仲裁专家公正、独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