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office域名仲裁结果出来了,“转移”

域名
仲裁庭认为:
有证据证明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redoffice”享有商标权利,并在大量的商业活动中得到使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商标的延展保护,并已经获得较好的知名度。据此,公众理应通过合理渠道识别、辨别投诉人的商标并将此与被投诉人联系起来。同时,仲裁庭相信,被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所以,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阻止投诉人通过互联网形式注册、使用域名。所以,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辩称,争议域名是其于2008年3月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不予认定。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至2004年注册以来,直至2008年4月并未投入实际使用。所以,被投诉人被动持有域名,根据ADNDRC判例,推定为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WIPO Case No. D2000-0003)

查看裁决书:C N-0800198(英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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