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分别于1999年5月26日、2003年3月17日注册域名nike.net.cn、nike.cn,并正当使用至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针对上述域名以原告公司为被投诉人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要求将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nike.net.cn、nike.cn”两个域名转移给耐克国际有限公司。2006年6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了耐克公司的投诉,并按照相关程序开始进行审查。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注册并使用nike.net.cn、nike.cn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不当之处。被告耐克公司提起投诉的行为使得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域名被锁定,处于不稳定状态,故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nike.cn和nike.net.cn的域名权利。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