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山鲷”商标案:欺骗性标志常见情形

商标

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可能会碰到“注册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而被驳回”的情况。那什么是欺骗性,又是如何认定注册商标“带有欺骗性”的呢?本文结合“火山鲷”商标案,探讨商标带有欺骗性常见情形。


案件回顾


耕海牧洋(海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针对第74464517号“火山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火山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与申请人主营的渔业育种养殖密切相关。申请商标“火山鲷”中“火山”一词为整个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要素,“鲷”并非描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而是描述经营销售范围,结合消费者认知来看,消费者不易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鲷”使用在指定的鱼(非活)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注册。


欺骗性标志常见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版明确指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情形包含: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在“人用药”商品上使用“清雪剂”商标,因“清雪剂”与“清血剂”读音相同,该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具有清血的功能,故具有欺骗性。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例如在“烧酒”商品上使用“宁厦”商标,因“宁厦”与我国省级行政区“宁夏”相似,该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该酒产品的产地为宁夏,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故具有欺骗性。

 

3、其他易导致公众误认的。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多种多样,难以一一列举,一般会基于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及标志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例如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申请“央储”商标,“央储”有“中央储备”之意,通常指中央政府储备的为稳定国家粮食、食用油、肉、糖等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食用油、肉、糖等资源。该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是中央政府储备,故具有欺骗性。

 

在本案中,商标含有“鲷”字,鲷作为极受欢迎的食用鱼,使用在指定的鱼(非活)等商品,容易让公众误认为所指定使用的产品包括鲷这个原料,所以该商标具有产品原料上的欺骗性,因而被商标局驳回不予注册。

 

本案提醒申请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避免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词汇或图案,特别是那些涉及商品原料、质量或功能的描述。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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