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RO’S STEAKHOUSE M及图”商标案:规制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商标行为

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制止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公司抢注行为予以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MASTRO’S STEAKHOUSE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榜。

 

案件回顾


马斯特罗餐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针对天津津服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的第36365304号“MASTRO'S STEAKHOUSEM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是争议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且刘某还是另外5家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和高管,故被申请人应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除商标代理服务以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两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被申请人与上述两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为上述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且部分商品和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去甚远,部分商标亦由这些关联代理机构代理,该情形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其商标注册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判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条所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防范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扰乱商标市场秩序,侵害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代理业务。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虽非商标代理机构,但其与商标代理机构存在特定关系,且该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亦由其关联代理机构代理。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为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假借被申请人之名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可以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

 

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或字号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诚信经营。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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