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投入市场经营的重要品牌标识,不仅起到将自身商品/服务与市场其他商品/服务在消费者中进行区隔的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和价值。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然而,在商标的保护和使用过程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商标与通用名称之间的争议。那么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具体该如何判断,已注册的通用名称商标是否会有影响呢?
01 什么是商标通用名称?
商标通用名称,指的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领域内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用来指代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通用名称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的商品名称,包括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明确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或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二是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02 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法定的通用名称比较好理解,但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导致大家对其的认识和判断容易产生较大差异。其核心在于通用名称商标的显著性一般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所体现。
因此,结合《规定》相关要求,小编认为对于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判断可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结合时间范围、风土人情、历史传统及该名称的普遍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包括:
1、时间范围判断:
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一般以商标申请日的事实状态为准,但如果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则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2、是否具有普遍性:
该名称是否普遍用于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而非特定品牌。是否得到了行业内的普遍认可和使用。
3、是否具有非独占性:
该名称是否不为任何单一企业所独占,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它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
4、所使用的市场地域范围情况:
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一般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此外,对于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其申请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标名称的,法院也可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03 已注册商标是否有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一旦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就可能会被撤销从而失去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涉及注册的商标名称由于逐渐成为通用名称最终被撤销的情况。例如,某知名运动品牌曾试图将其鞋类产品上的一个特定设计注册为商标,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逐渐被消费者视为运动鞋的通用特征,最终该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失去了商标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商标未被撤销,对于仍处于有效注册状态的通用名称商标,为避免影响市场公平,我国对此类商标的专用权也有相应限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对于他人为说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辨析,合理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信息的,可以无需获得商标权人许可,但需要注意对该标识进行适当避让以便消费者区分。
虽然我国《商标法》对通用名称的商标申请及使用均有做了相应限制,但由于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因素较为复杂,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阻碍。通用名称的错误认定,在一定程度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识别,增加市场中同业竞争者的负担。
此外由于通用名称商标的专用权限制,也可能因为他人可正当使用导致企业多年经营建立的品牌价值付诸东流,故在实践中对于通用名称的认定需慎之又慎。
小编提醒企业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该名称在未来是否容易成为行业通用称谓,合理规避风险,以免最终商标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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