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经计算机》的调查,围绕着日本国内域名的申诉案,法庭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域名外,还首次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针对J-PHONE东日本公司起诉经营食品等进出口与销售业务的大行通商(东京都港区),要求其停止使用“j-phone.co.jp”域名一案,东京地方法院于4月24日宣布J-PHONE胜诉。这是继去年12月大型信用卡公司JACCS(北海道函館市)胜诉以来,第2起有关日本国内域名的诉讼判决。
东京地方法院三村量一审判长在判决中下令:“被告大行通商不得使用‘j-phone.co.jp’这一域名,并向原告J-PHONE东日本公司支付200万日元的信誉损失赔偿及律师费用100万日元,共计300万日元”。J-PHONE东日本公司在诉讼中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域名外,还提出了信誉损失500万日元及诉讼费450万日元共计950万日元的赔偿要求。而在JACCS事件中,原告只要求停止使用域名,没有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此次判决,可以说“域名与商标等一样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这一司法判断已成固定模式。熟悉因特网方面法律问题的森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横山经通评价称:“认可域名信誉损害的赔偿请求有着深远的意义”,并继续评论称“通过此判例,可以清楚地看到按照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停止域名侵权的请求已得到了认可”。
此次域名争端始于1997年8月29日,当时被告大行通商登录了“j-phone.co.jp”这一域名,并在当年10月份左右开设了“http://www.j-phone.co.jp”的网站。1999年7月前后开始通过显示“欢迎光临J-PHONE网页”,以及将其附加在与J-PHONE集团各公司的网站的链接上,来进行手机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
而J-PHONE东日本公司(当时的公司名称为东京数字电话)在大行通商登录“j-phone.co.jp”之前的1997年2月7日就开始使用“J-PHONE”这一服务名称,从而认为大行通商使用这一域名违反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于2000年4月决定起诉。
关于本次判决,J-PHONE东日本公司对《日经计算机》记者表示:“我们认为,作为于今后不正当使用域名事件的先例,本次判决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本公司并非因具有知名度而要求停止侵权,被告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本公司的标识,并有损本公司的信誉,出于这种目的才要求其停止使用域名。即便在尊重个人的因特网世界,也不应当允许随便利用他人的著名标识来谋求利益,并给因特网用户带来无谓的混乱。由于被告违反了最基本的规则,本公司才诉诸于法律手段”(J-PHONE公关部)。
J-PHONE东日本当初采用了“株式会社东京数字电话”的公司名,1999年10月1日将公司名更改为“J-PHONE东京株式会社”,并于2000年10月2日再次将公司名称改为现在的“J-PHONE东日本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