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为何注册“微信用”商标

商标

2019年已过大半,互联网巨头们在高歌猛进的业务拓展中各显神通,成绩亮眼。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与腾讯同为BAT阵营,两者不光在前沿业务上或多或少有所重叠,更“神奇”的是,双方在商标布局时也有“同好”,经常“撞车”。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第1663期商标公告,初步审定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申请的第13812101号商标“微信用”核准注册。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出版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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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此举并非“虚晃一枪”式的率性而为,而是深思熟虑之后的重要商标布局战略。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2013年12月26日阿里巴巴曾在一天之内申请了7件“微信用”的商标注册,服务类别涵盖金融服务、文具家具、计算机终端通讯、娱乐出版等方面。但此后均被商标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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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在7项相关商标申请接连折戟后仍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其中,核定使用在第09、16、35、42类服务的“微信用”已被宣告商标无效。核定使用在第36、38类服务的“微信用”商标仍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微信用”三字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微信”,阿里巴巴对“微信用”三字的注册行为是否剑指腾讯也众说纷纭。但根据2019年03月04日原商评委《关于第13812101号“微信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的相关信息,似乎可以窥见阿里巴巴此举之“一斑”。

 

 

阿里巴巴表示:

 

其申请号为15378413、申请使用在第36类“微信用”商标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所选定的”,是为解决小型企业信用贷款而推出的一款服务,并认为第13812101号“微信用”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52607号"微信"商标、第12859370号"微信"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原商评委认为:

 

阿里巴巴申请的“微信用”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第12859370号"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阿里巴巴申请“微信用”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第12859370号"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微信”与“微信用”仅一字之差,确实会让人浮想联翩。“微信用”究竟是攀附“微信”之举,还是有“大时代下个人点滴信用”之意,让我们静观其发展。

 

 



师出有名,而后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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