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立邦复制商标、模仿域名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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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这起侵权案件之所以典型,主要在于侵权方通过注册登记、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字号;而在注册、使用商标上,侵权方对原告驰名商标通过复制、模仿域名等方式进行“立体”仿冒,是典型的“傍名牌”和“打擦边球”。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中院获悉,该市一家企业因“傍名牌”导致侵权,被罚30万元。成为江门中院首例入选广东法院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件的典型案件。

  中国立邦告江门立邦侵权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立邦)是中国内地一家生产油漆的大型企业,是“立邦”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而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江门立邦)将“立邦”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并在相同产品中突出使用,注册、使用域名www.nipponpaint-jm进行网络宣传。

  中国立邦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江门立邦的市场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商业利益,便向江门中院起诉江门立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而与江门立邦在相同厂房生产的荷塘某涂料厂老板黄某也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傍名牌”该罚

  江门中院在依法调查取证后,审理认为,江门立邦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门立邦变更企业字号,不得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文字,注销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外,江门立邦与黄某共同向中国立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随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门中院认为,这起侵权案件之所以典型,主要在于侵权方通过注册登记、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字号;而在注册、使用商标上,侵权方对原告驰名商标通过复制、模仿域名等方式进行“立体”仿冒,是典型的“傍名牌”和“打擦边球”。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江门立邦的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工商部门、域名登记部门一般也难以处理,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可以一揽子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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