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cn域名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域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初字第47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鲁迅先生的儿子,于2008年初发现被告注册了以“鲁迅”命名的中文域名,即“鲁迅.cn”、“鲁迅.中国”及对应繁体汉字域名(简称争议域名),并且公然在网上对该域名进行叫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鲁迅先生的姓名等人格权益,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鲁迅.cn”、“鲁迅.中国”及对应繁体汉字域名的侵权行为;2、依法判令上述域名移转由原告注册使用。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故本案应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针对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辩称:被告注册争议域名选择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注册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的有关域名注册管理规定的约束。原告公证确认争议域名侵权事实的上网地点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辖区。为被告提供争议域名服务的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区域。原告作为被告域名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即侵权行为结果地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区域。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经审查,争议域名的注册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上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法律规定。由于被告实施注册涉案域名的行为发生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而北京市海淀区属本院的诉讼管辖范围,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侵权诉讼均享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因此,故被告所主张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  记  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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